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巫昌祯澄清对新婚姻法(草案)传闻

■必须分居三年才能离婚并不准确 ■第三者违法不能同犯罪混为一谈
1998-09-07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针对近日来社会上对《婚姻家庭法》草案中某些条款的不正确阐述,参与起草这部法律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、婚姻研究会总干事巫昌祯教授,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,以个人的理解作了澄清。

巫昌祯首先纠正了一些人对“离婚必须分居三年”的不正确报道。她说,这种说法是没有全面了解草案的结果,也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。巫昌祯说,草案中根本没有任何妨碍离婚自由的条文。草案中确有分居三年可以离婚的规定,但它仅是判断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条件之一,而草案中列举了10条判断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条件,诸如虐待配偶、犯重婚罪等,都可导致离婚。这10条中,要求离婚者不论符合哪一条均可提出离婚。而根本不像某些传言说的那样,“必须分居三年”才能离婚。针对社会上有关第三者违法的说法,巫昌祯认为,草案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,这是基于巩固婚姻、稳定家庭的需要和顺应遏制高离婚率的世界潮流而制定的。这就是说,在婚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配偶权都受法律保护。配偶权同名誉权、肖像权一样受法律保护。而“明知对方有配偶与之通奸、姘居”的第三者明显是对配偶的侵权行为。从法律上讲,当然是违法。在无过错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,首先是排除妨碍停止侵权。如果因此而造成离婚,有过错一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经济损失,第三者应负民事责任。但不能把第三者的违法同犯罪混为一谈。针对法律对婚外情的干预是破坏个人隐私权的说法,巫昌祯认为这是一些人不了解法律上的隐私权是什么的结果。她说,法律上的隐私权是指在不违反法律、不损害别人权益的条件下,一些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的问题。而毫无疑问,婚外恋干扰了家庭,侵犯了别人的权利,根本不在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范围。由此而言,草案中不存在干涉个人隐私权之类的问题。

有传言称,《婚姻家庭法》的起草者中90%为女性,而最终要批准这项立法的人中80%为男性,并由此认为性别因素将对草案的通过产生影响。巫昌祯对此提出澄清说,尽管在草案起草小组中,女性占多数,但具体负责起草的人及最后定稿的人均为男性。况且就是女性立法,也是非常正常的。无论是男性,还是女性,只要把握巩固婚姻、稳定家庭的立法宗旨,就不会产生多大分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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